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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足妇女”换不来体面与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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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负责人,在某工作会议上重申:不得歧视、辱骂、殴打,不得用游街示众、公开曝光等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羞辱卖淫女。他建议:“以前叫卖淫女,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
作者 木木
出处 《新华月报》 2011年第1期64-64,共1页 Xinhua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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