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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车船税立法目的的思考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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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车船税立法经历了由行政法规到法律及由两套税制到统一税制的发展,这也是我国税收立法发展的总体趋势。以评估价值作为乘用车车船税的计税依据更具合理性,但可行性不如以排气量为计税依据,还会增加征管及立法成本并破坏法的稳定性。车船税的整体税负不应普遍提高,不同梯度间的差距和各梯度基准税额的幅度应适当缩小,应纳税额应随车船折旧逐年递减。车船税的基准税额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适用税额应由省级人大常委会确定。
作者 易有禄
出处 《税务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期66-68,共3页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时指出应按车价征收车船税》,《法制日报》2010年10月27日.
  • 2《税率的制定不能仅看排气量一个指标》,《光明日报》2010年10月27日.
  • 3《车船税的计税依据应该按照评估价值》,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最后浏览日期:2010年11月6日.
  • 4《车船税立法目的要明确》,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最后浏览日期:2010年11月6日.

同被引文献62

引证文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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