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由大宪章》对国民权利作出了较为完整的构建。首先是人身权利,它规定:自由人未经正当程序审判,皆不得被逮捕或遭受其他迫害。这就为国民提供了强有力的人身保障。其次是财产权利,《自由大宪章》充分限制了国王滥用封君权力掠夺封臣财产的行为,并保护了国民的动产所有权。再次是税收权利,其第14条款规定:国王如欲开征新税,必须召开大会议以取得国民一致同意。这促成了议会的形成。经过长期斗争,议会取得了完整的税收权利。最后是参政权利,依据第14条款的规定,骑士和市民取得了出席大会议的权利。几经反复,骑士和市民代表出席议会的权利被巩固下来。他们在14世纪组成了议会下院。
出处
《经济研究导刊》
2010年第35期221-223,共3页
Economic Research Gui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