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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意外伤害险指定受益人的效力认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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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蒋太林、朱翠兰、黄义霞、蒋妍、蒋磊(以下简称蒋太林等五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淮安公司)。第三人:江苏高速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公路养护公司)。
作者 马作彪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4期28-31,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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