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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再起诉拆迁许可证违法,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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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张梅珍系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居民,在县城环保大楼底层有一面积为26.2平方米的营业用房。2008年5月,长兴县建设局作出了长拆许字(2008)第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张梅珍的房屋位于该拆迁范围内。后张梅珍与拆迁人长兴县土地储备中心未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协议,长兴县土地储备中心遂向长兴县建设局申请拆迁裁决,长兴县建设局做出了房屋拆迁裁决。该裁决书载明: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4期49-50,共2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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