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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首与单位自首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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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犯罪嫌疑人在司法机关电话通知后到达指定地点,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应认定自首;在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自首并不必然构成单位自首,只有基于单位意志的自首行为,才能认定为单位自首:对外国籍罪犯适用缓刑,在充分考虑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的基础上.应当特别关注缓刑执行条件以及适用缓刑的效果。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4期60-63,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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