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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通知行的法律地位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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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信用证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都具有独特的法律地位和作用。通知行作为信用证开证行指定的银行,应向受益人履行信用证通知义务。但通知行与受益人之间就履行信用证通知义务时构成何种法律关系?通知行及时履行义务怎样判定?通知行迟延通知时的法律责任如何承担?
作者 韩天岚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4期90-93,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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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2

  • 1邵景春.《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法学院远程教育办公室组编,第62页.
  • 2中国国际商会编译.《UCP600评述-UCP600起草工作组的逐条分析》,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第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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