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信用评级机构集体性道德风险使其成为继华尔街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投资银行之后又一遭遇质疑与谴责的群体。NRSROs制度下,信用评级机构具有"准政府权力"的话语权垄断者、控制性股东控制下的合谋内部人、民事法律责任的免责者、与社会公信力性质冲突的经济人等性质。信用评级机构也是美国推行双重标准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工具。美国虽然强化了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但仍未触及主权信用评级领域。我们的当务之急是尽快推进中国信用评级产业发展政策安排,构筑信用评级产业与经济安全法律体系,扶持大型本土龙头信用评级企业,完善监管机制等。
出处
《征信》
北大核心
2010年第6期54-57,共4页
Credit Refer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