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契约作为一种肯定性理论基础的功能,要远远小于其作为一种否定性理念判准的价值和适用程度。社会契约理论的价值不在于演绎和证成,而在于批判和反省,其实践意义应通过"反社会契约"的解释来获得。社会契约理论强调初始缔结中的主体自由和平等、缔约内容的抽象和固定、在后续调整中对国家权力过分倾斜、对人民权利采取外生性和整体性视角等观点,在弱势群体问题的映照下呈现出难以自洽的逻辑缺口,因此需要从"反社会契约"的视角予以完善。易言之,社会契约应为检验国家合法性的至高理念,而弱势群体保护则是判定社会契约是否达到目的、从而国家是否合法的终极性标准。
出处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期88-94,共7页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