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事实发现理论围绕发现客观事实而构筑其理论框架,对于主体的地位和价值缺乏应有的考虑和关注。法律事实建构论突破了主客二分的思维定势,着眼于具有差异性的认识主体在认识过程中的相互关系,从而发现了主体的真实价值。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不同的主体在法律事实建构活动中的作用是不同的:检察官是法律事实建构活动的主要承担者;被告人则主要是攻击、改写控方的事实内容;法官是法律事实建构活动的组织者,间接影响法律事实的形成。
出处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期126-132,共7页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