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知识产权人及用益人对知识产品的"占有"都是准占有。对他人知识产品用益的权利,是用益债权。知识产权用益法律关系是对各类知识产品他人用益的理论概括。知识产权用益法律关系包括法定和意定两类。法定用益法律关系的给付,是被动给付,以用益债权人的准占有为前提。对知识产品的法定用益债权,主要包括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使用。目前学界尚不存在以法定债权来表述合理使用权和法定许可使用权的理论。意定用益的法律形式包括用益权合同、实施强制许可、用益出资等。
出处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期7-14,32,共9页
Intellectual Property
基金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点资助项目<用益债权原论>(项目编号08JHQ0004)的阶段性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