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指出基于信息概念的模糊性,"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信息"这个观点值得质疑;信息产权的正当性问题并非用"信息"取代"知识"就能够加以解决,信息产权缺乏相应的正当性基础。关于知识与信息的关系,一方面知识是人的创造物,可以传递,并有真伪之分,而信息则属于客观领域,不具有传递性,也无所谓真假,人不能创造信息;另一方面信息是我们认识的对象,同时又能被人类利用作为客观知识的载体。最后,知识产权的对象属于客观知识的范畴,具有观念性、符号性和客观性等特征。
出处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期65-70,88,共7页
Intellectual 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