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设立经营者公司这一公司法上的新公司形式是德国在欧洲统一公司法进程中,为应对各成员国间竞争日益加剧的局面而采取的创新措施。这种新的公司形式使传统的德国有限责任公司从单轨制转为双轨制,让投资人的选择更丰富、灵活。经营者公司降低了投资人的出资门槛,但并未提升债权人的交易风险,从而保证了市场的经营效率。德国立法者顺应公司法的发展趋势、积极求变革新的立法策略和承前启后、注重衔接的立法技术,给我们提供了如下启示:(1)剌激投资应与维护交易安全并重;(2)严谨立法应与提高效率并重。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期143-150,共8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