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欧盟以及德国法中的撤回权制度值得我国立法加以借鉴。消费者撤回权的客体要件应限于互联网销售、上门方式推销商品、商品房销售、消费者信贷等合同;经营者就消费者撤回权负有告知义务;撤回权行使期限应以消费合同签订之日起算,应规定6个月左右的撤回权最长存续期限,同时应赋予经营者事后告知的机会,并将此时撤回权行使期限由通常的14天扩展至1个月;消费者行使撤回权时只需单方面向经营者作出撤回的意思表示即可。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期42-51,共10页
Ecupl Journal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谐社会中消费者法与传统民法的冲突与融合--欧盟法
德国法与中国法比较研究"(项目号07CFX02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