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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越户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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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江苏省兴化市周庄镇读者工某来电:我与刘某再婚后又离婚,刘某从我这里分到0.6亩承包田。2007年.刘某病重一直由其女儿(已另成家)武某照顾一请问:我与武某有土地继承权吗?
出处 《农家致富》 2011年第2期53-5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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