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有关"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六种推定性事由中有些存在证明性和推断性瑕疵,应当明确;客观方面"经过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不还的"认定中,两次催收应该是两次"有效性催收"而"非程序性催收",且两次催收之间应该有一定的时间间隔,催收方式应该及时有效;在数额认定方面,"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起刑数额是普通信用卡诈骗罪的两倍,如此会导致实践中数额认定上的混乱,应该采用"换算——还原"的理念统一认定标准;在罪与非罪方面,解释规定了"条件性出罪机制",这种刑法介入适度收缩的理念契合了现代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中刑法对于非暴力犯罪尤其是经济犯罪保持适度谦抑的新导向。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期64-71,共8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