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物权法》规定车位权属处理"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表述过于概括,"其它场地"所指不明,约定归属不切实际且有违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应立足我国国情,从车位的性质、类型、功能、土地使用权的状况、车位权属所涉及的利益关系等方面加以分析,借鉴国外立法例,在坚持小区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立法宗旨下,完善《物权法》的车位权属规则。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期79-84,共6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金
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住宅小区车位权属与流转法律问题研究(08SFB5016)
广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资助研究项目:区分所有建筑物的车位权属及流转法律问题研究(08SKLY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