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对乡村关系的规制语义过于模糊和原则,常常使乡镇政府与村委会、村党支部与村委会发生角色错位,容易形成一种非正常的、异化的乡村关系。这种制度供给上的不足不但致使乡村关系行政化、村民自治制度运行虚化日益凸现,而且对乡村民主建设产生了许多不良影响,直接危及到乡村民主的健康持续发展。当前,推进乡村民主建设的对策在于: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规范乡村组织的行为;改革压力型体制,调处乡村关系;深化乡镇行政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改进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
出处
《行政论坛》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期16-19,共4页
Administrative Tribu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