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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强制执行对象的有限性 被引量:3

On The Limitation Of Objects Of The Compulsory Exec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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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执行对象是有限的。其表现为:某些执行案件中只能对被执行人有限责任范围内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有条件的可以对人身进行强制执行;对某些行为、不作为不能强制执行。违反执行对象有限性的救济措施。包括撤销执行、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
作者 常廷彬 王虹
出处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期53-56,共4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基金 2009年度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十一五”规划课题《和谐社会构建下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研究》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11工程项目《诉讼法前沿问题》的阶段性成果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7

  • 1孙家瑞.《强制执行实务研究》,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85-88页.
  • 2林昇格.《强制执行法理论与实务》,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3年版,第95页.
  • 3赖来馄.《强制执行法总论》,元照出版社2007年版,第432页.
  • 4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新编》,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47页
  • 5肖建华.《执行标的若干问题研究》,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1998年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622-628页.
  • 6刘永琴.对执行标的几个法律问题的探讨[J].法律适用,1999(10):25-27. 被引量:4
  • 7袁森.浅谈执行标的范围的界定[J].黑河学刊,2005(6):89-92. 被引量:2

共引文献6

引证文献3

二级引证文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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