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诉讼时效"是罗马法发展到一定阶段才产生的概念,并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适用对象;"请求权"在德国法产生之初就成为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整体而言,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有助于诉讼时效之功能实现,也是请求权的性质使然,但对各种具体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应具体分析。以物权请求权为例,诉讼时效是否适用于物之返还请求权,因物权公示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妨害除去请求权和妨害预防请求权则不适用诉讼时效。
出处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期102-104,共3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