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主原则的提出可以说是临床生命伦理学中最具重大意义的突破。从理论层面上来说,临床生命伦理学中的"自主"既然不同于康德的自主,也不必然是"个人原子主义"的体现。从实践层面上来看,由于医疗服务特殊,病人在认知能力、判断能力及医学知识上与医生存在差别,医生不仅应该在消极的意义上,也应该在积极意义上尊重病人的自主,因此通过有限的干预使病人获得较高程度的自我决定能力是可以得到辩护的。
出处
《伦理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期77-80,共4页
Studies in Ethics
基金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评审委员会课题"医疗父爱主义的当代价值及其限制"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