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据主体因其个人数据隐私权"被商品化"而不胜其扰,传统隐私权法律保护的被动模式应当随着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创新,即不仅关注对隐私权侵权行为的司法救济,更应当注重对用户隐私内容泄漏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因此,个人数据隐私权保护面临着法律架构上的创新,并在技术层面、用户层面以及政府监管三方面设置屏障以充分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出处
《科技与法律》
2011年第1期75-79,共5页
Science Technology and Law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网络规制的经济学分析"(BUPT2009RC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