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哲学解释学和诠释学法学的研究表明:人总是带着既有的经验和知识即"前见"进行理解和解释活动的,不包含前见的理解是不存在的,所谓解释就是从事先被理解的事物出发向未知的领域前进。法律解释既具有主观性,也具有客观性,目前日渐流行的刑法解释论不具有合法性,也不合乎国情;此外,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都应是刑法解释学的对象。因而刑法解释应指从先前理解出发,通过法律事实与刑法规范之间的交互性阐释明确刑法规范在法律事实中的内涵和外延的过程。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11年第1期45-52,共8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