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赔偿诉讼是典型的主观诉讼,这种主观性质由其目的———主观权利所决定。基于主观权利的主导地位,行政赔偿具有鲜明的私益取向,其审判过程依照"主观权利———主观义务"的逻辑而展开,在具体制度构造上也极不同于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为中心的行政诉讼。我国行政赔偿诉讼在制度构造方面存在诸多矛盾于这一主观性质的方面。我们需要借鉴域外主观诉讼的学说与制度,改善我们的行政赔偿诉讼,从而更好的发挥它的权利救济功能。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11年第1期146-152,共7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金
大连理工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和谐的国家赔偿纠纷先行解决机制之构建>(项目编号:DUTQ09086)
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青年基金项目<行为类型化
诉讼类型化与行政赔偿诉讼制度重构>(项目编号:10YJC82000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