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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之人也可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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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通说的共同犯罪理论认为共同犯罪的自然人主体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随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低龄化、智能化的发展趋势,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之人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共同实施犯罪的现象日趋增多。甚至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在"共同犯罪中"为"实行犯"或"主犯",如果不将其认定为共同犯罪,就很容易导致刑罚的不公平、不合理,应将这种情况认定为共同犯罪。认定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构成犯罪的目的,是为了利于对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共犯的责任的追究,以便合理地处理案件。
作者 刘美珠
机构地区 西南科技大学
出处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1期49-51,共3页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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