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法目前还没有规定补充判决制度,司法实践中针对法院裁判遗漏的情形主要通过再审、上诉方式处理,同大陆法系通行的补充判决制度比起来,我国现有处理方式无论从司法资源浪费、诉讼效率以及当事人诉讼成本方面都造成更大的浪费。为了弥补当前处理方式的不足,《民事诉讼法典专家修改建议稿及立法理由》第237条建议在我国建立补充判决制度,但只是简略规定了补充判决制度建立的应然,没有详细论证。从经济效益、时间效益两方面量化分析补充判决制度如果建立将对中国司法带来怎样的法律效益,以求最终论证为什么大陆法系国家通行的补充判决制度在我国同样有建立的价值。
出处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4期60-61,79,共3页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