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在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对"能动司法"进行了热烈的讨论。从法社会学的视角来看,当代中国需要能动司法,这将进一步加深我国司法制度与社会活动的互动关系,同时其也是对中国法律资源的本土化开发的大胆尝试,将加速我国司法制度的"资源本土化"。能动司法对于当前的司法体制改革有着深远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不仅要改变原有的司法理念,更需要结合当前的社会诉求,坚持能动司法,使其更适合我国的国情和社会需要,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1年第1期30-33,共4页
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