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治作为现代世界各国社会治理的普遍形式,奠基其基础的是法律的客观性及其法律诠释的客观性追求。哲学诠释学从本体论的高度,用理解的创造性解构了法治的确定性和客观性。既是本体又是方法的法律诠释学,在法律文本和法律实践中架起了一座桥梁,它既预设了诠释者的价值存在,同时也作为具有规范化意义的操作技术存在,对法治建设起到重要的建构作用。它的建构性作用主要体现在对理解的创造性的制约和法律诠释对客观性的追求两个方面。
出处
《大连干部学刊》
2011年第1期39-4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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