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侵权责任法》中的能够得到损害赔偿救济的损害,必须具有不法性。这样的不法性可能来自损害是对特定权益侵害的结果,也可能是违反保护性法律规范的结果,也可能是法律秩序对相关的损害进行评价之后得出的非该当性的判断。《侵权责任法》虽然在构成要件上没有区分对绝对权的侵犯和对其他利益的侵犯,但在侵害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后果是否具有不法性问题上进行了区分。这可以成为建构中国侵权责任制度体系的基础和出发点。
出处
《广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期233-236,共4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d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