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中国学界对生存权的理解众说纷纭。这种状况既不利于生存权争议的解决和生存权的实现,也会给学术交流带来重重困难。对生存权的界定,应充分考虑国际社会对生存权的理解和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生存权既不是与生存有关的所有权利的总称,也不仅是温饱权,而是温饱权基础上最低限度合于人性尊严的权利,包括社会保障权、适当生活水准权和健康权。生存权属于社会权的范畴,因而不但要从权利角度,还要从国家义务的角度来理解。
出处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期102-106,239,共5页
Study & Exploration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社会权的可诉性及其程度研究"(07CFX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