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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和日本公司治理主权模式的法律和制度特点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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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治理模式可以分为股东主权模式和利益相关者主权模式。前者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模式,后者是以日本和德国的公司治理为代表的。美国董事等的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最终还是向股东履行的,而日本董事会实际上是对公司承担责任而不是对股东承担责任。各国公司治理模式的差异的根源需要通过对社会规范、文化等更深层面的问题的探讨才可以找出答案。
作者 佐藤孝弘
出处 《兰州学刊》 CSSCI 2011年第1期69-74,共6页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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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9

同被引文献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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