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新疆实施油气资源税改革,可持续增加地方财力,建议由结算价改为以基准价来作为原油的计税价格;将综合减征率由每年进行调整的规定改为二年至三年调整一次;只保留对三次采油给予减征资源税的照顾,取消对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的资源税减征规定;调整中外合作开采油(气)田的资源税政策;尽快对石油、天然气的资源性收费进行"费改税";提高油气资源税税率,由5%提高到6%;将油气企业所得税由中央税恢复为2002年以前的共享税,继续按原中央与地方60∶40的比例进行分成。
出处
《新疆社科论坛》
2010年第6期5-8,37,共5页
Tribune of Social Sciences in Xinji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