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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对A企业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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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2009年11月份广东省流通领域监督抽查中,A企业的花生油产品被判为不合格,但A企业不认可此产品为其生产。A企业未领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外地B企业生产花生油产品,已办理备案手续,产品上标注的商标、制造商为A企业,生产商为B企业。委托合同表明,产品依据国家标准生产,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
作者 李成珠 吴琦
出处 《质量与市场》 2010年第5期32-33,共2页 Quality & Mar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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