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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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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实现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出处 《江苏商业会计》 2010年第5期I0001-I0003,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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