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的法律选择理论以主权为逻辑基础,具有明显的缺陷。萨维尼的理论试图调和主权基础和权利基础,但遭到失败。20世纪否定主权基础的新理论没有正确看待主权在法律选择中的应有地位。法律选择的适当主权基础的构建需要考虑法律选择和主权概念自身两个方面的要求,建立"私人权利——主权权力"的主辅型结构。在适当主权基础下,法律选择的方法表现为以多边主义为主、以单边主义为辅的特点,并且两种方法都有相应的进化。在适当主权基础下,体现主权权力的制度的适用也趋于谨慎。这种法律选择方法和制度的改变是对传统智慧的一种渐进的修补和改进。
出处
《长春市委党校学报》
2010年第6期84-89,共6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Changchun Municipal Committ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