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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国税函[2009]777号:企业向自然人借款付息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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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长宁公司是由5个自然人股东共同出资300万元设立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股东甲出资(权益性投资)100万元,其他4个股东出资(权益性投资)均为50万元。因流动资金周转困难,短期内也无法取得银行贷款,于是公司股东会决议于2009年初向个人借款1000万元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其中向股东个人借款600万元:股东甲300万元,其他4个股东每人75万元;向公司员工借款400万元。公司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借款年利率为12%,
作者 薛东成
出处 《中华会计学习》 2010年第12期40-42,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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