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遗传资源权作为一种集体权利,是带有浓厚公权色彩的私权,其权利追求的价值是利益分享。《生物多样性公约》只解决了遗传资源的国际法律地位,并未授予国家对于其管辖资源拥有主权权利。对于遗传资源的权利主体,主要有国家拥有、个人所有、社区持有等三种观点。遗传资源的所有人是国家,权利支配人是社区共有人。这种复合式权利主体实现了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相分离,可以化解遗传资源权上多元主体的矛盾,使权利的管理和实现更趋合理科学。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期91-98,共8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