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发的酒后驾车险引发了实践中的广泛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酒后驾车可否投保商业型保险。当今酒后驾车险已经成为风险社会需求的产物,在民事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理中,社会公平导向日渐形成侵权行为的体系。责任保险具有填补第三受害人损失的利他属性,其可以激励侵权行为法监管社会风险。酒后驾车险发生保险事故时,每次的赔偿均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此类由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共同承担风险的契约条件,强化了被保险人的责任意识,也抑制了道德风险的发生率。从理性人的视角而言,在商业型保险中,酒后驾车险应有助于化解风险造成的损失。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期117-124,共8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