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探讨被问责去职官员的范围是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需要,是协调规范与现实、应然与实然的需要,是规范被问责去职官员复出的必然要求。在探讨被问责去职官员范围时,应以问责事项为基础,兼顾问责主体、问责对象、问责方式与责任性质。被问责去职官员的范围应包括各级党委(包括纪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既包括上述机关的领导成员,也包括上述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出处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期61-65,共5页
Journal of Hubei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