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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后代人权利”的代际契约说基础--兼论“后代人权利”的实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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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后代人权利论者从西方传统社会契约理论出发,提出了以代际链式相互性、代际正义、以亲子关系为模型的代际契约关系为中心的代际契约理论,作为支撑后代人权利的理论基础。但代际相互性不具有共时性,因此,代际契约无法达成和实现。罗尔斯的代际正义理论中找不到关于"后代人权利"的主张,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只是当代人内部的关系,把亲子关系作为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契约关系的一个模型来理解是不合适的。"后代人权利"只是一种权利虚构,后代人权利论的实质是强调人们普遍承担环境保护义务。
作者 刘卫先
出处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期108-111,共4页 Academic Journal of Zhongz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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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5

  • 1[美]维西林、[美]冈恩.《工程、伦理与环境》,吴晓东、翁端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04、206-207页.
  • 2Avner De-Shallt, Why Posterity Matters,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1995, p9.
  • 3[美]约翰·罗尔斯 何怀宏等译.《正义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96页.
  • 4[美]爱蒂丝·布朗·魏伊丝.《公平地对待未来人类:国际法、共同遗产与世代间衡平》,汪劲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125-168页.
  • 5[英]布莱恩·巴里.《正义诸理论》.孙晓春,曹海军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66页.

共引文献291

同被引文献38

二级引证文献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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