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税法谦抑性并非刑法"谦抑原则"在税法中的借用,它是指税法基于自身形成特质而天然具备并经由立法、行政与司法体现的税收国家及其代理者对税权的收敛和私权的敬畏。税法的物质制约性之本性决定了税法先天拥有谦抑性基因,税法均衡征纳税主体这两大利益群的关系的过程证明了税法必定备有谦抑性内涵。在税收国家,"谦抑性"应当成为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
出处
《税务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期80-84,共5页
基金
浙江工商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2010年度科研立项课题<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程序改革与完善>(2010C002)阶段性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