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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被收购后 工伤复发该找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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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官: 我原系一家工厂职工。2009年元月,工厂被一家公司收购时,约定原工厂职工安置补偿由公司负责。因我当时已年满60岁,便没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去公司上班。半年前,我因原来在工厂时落下的工伤复发,而陆续用去医疗费用277余元。请问:我能否就此享受工伤待遇,该找谁“买单”?
出处 《法庭内外》 2011年第1期57-57,共1页 Inside & Outside of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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