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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患病用人单位能否拒绝给予相关待遇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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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官: 4个月前,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可我在上班1个月后,即因病住院治疗56天。当我要求公司承担医疗费用时,公司不仅以没有来得及为我办理医疗保险为由拒绝,还提出因我在试用期内没有正常上班,不同意发放给我住院期间的工资,并表示要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出处 《法庭内外》 2011年第1期58-59,共2页 Inside & Outside of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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