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内外的实践已经证明,运用对话、协商机制解决群体性事件,当事人将公共权力当作一个可以理性沟通和平等协商的对话者,表明了他们对于现存政体充满信赖,对于现有体制足以提供纠纷解决机制具有信心,对于现有政体的公正性和维护公正的能力依然怀有期待。为此,我们必须在完善协商式民主的同时,进一步创新利益主体诉求表达、利益协商调整的机制和平台,使不同主体的诉求能充分表达、平等协商、合理解决,从而真正化解社会矛盾。
出处
《党政论坛》
2011年第1期36-39,共4页
Party & Government Forum
基金
江苏省教育厅<基层公安机关处理群体性事件策略研究>及江苏省法学会<能动司法问题研究>阶段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