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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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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0年12月2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继续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单独列明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草案增加条款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强调:“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作者 孙瑞灼
机构地区 福建省总工会
出处 《中国粮食经济》 2011年第1期61-61,共1页 China Grain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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