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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教育收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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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为加强中央部门教育收费收缴管理,建立规范的教育收费收缴管理制度,财政部制定了《中央单位教育收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11年第2期21-22,共2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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