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司法实践中,财产性犯罪依然是重要的犯罪形态。这其中,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界限,是一个经常性争议的问题。本文通过一个典型性的案例分析,揭示其中的区别界限,希冀能够起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作用。被告人崔勇、仇国宾等人将自己的银行卡借与他人使用,他人在使用过程中因使用不当而被银行ATM机吞没。尽管他人及时告知被告人银行卡内存有巨额现金不得动用,但被告人还是私自前往银行利用真实的身份证明到银行进行挂失,然后变换新卡,随之提取了他人存放于卡内的巨额现金。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罪过不存异议,但客观行为应当构成何罪不无争议。本文认为由于银行卡已实际处于被告人的占有和控制之下,所以根据其行为的具体表现,应属于侵占行为而不属于盗窃,故以侵占罪认定较为妥当。
出处
《法治研究》
2011年第1期33-38,共6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金
上海市教委重点项目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