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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主体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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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传统的原告适格理论要求原告必须与损害事故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随着环境法理论的发展,各国立法与司法实践对利害关系进行了扩大解释。许多国家不要求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的原告必须有直接的经济损失,只要受到影响,即使只是"美学上的损失"也具备了权利主体资格。国际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的权利主体不仅包括传统的受害人,还包括受到影响的人和组织。中国的法律规定,只有利害关系人才可能成为国际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的权利主权。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在权利主体方面取得一些突破,但是法律上的障碍是明显存在的。
作者 刘恩媛
机构地区 上海政法学院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1年第1期54-60,共7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9

  • 1《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第5、6、11、12条.
  • 2《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第41条.
  • 3吕忠梅,金海统:《关于拓展环境侵权制度的追问》,载张梓太:《环境纠纷处理前沿问题研究——中日韩学者谈》,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86—187页.
  • 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广州海事法院联合课题组Ⅸ关于对广东水域或海域污染的行政处理和司法救济途径的调研报告》,http://www.gdcourts.gov.cn.广东法院网,2009年3月20日访问.
  • 5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二中知初字第223号.
  • 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高民终字第246号.
  • 7《鲟鳇鱼、松花江和太阳岛:你们是否有权控诉人类行为对你们的侵害?》,http://www.dahe148.com.大河法律网,2009年4月17日访问.
  • 8《美国联邦民事诉讼法规则》第23条第1款.
  • 9《欧共体条约》第164条.

共引文献1

同被引文献5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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