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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人”的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认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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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案情介绍 原告崔某某和第三人朱某某系宁波市鄞州区章水镇崔岙村村民,原告和第三人的房屋系并排,均为坐西北朝东南方向,两房屋之间隔案外人房屋一间。2004年,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向原告颁发了房屋集体土地使用证。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1年第1期136-138,共3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2005)新行再字第001号行政判决书.
  • 2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同被引文献8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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