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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证的债权文书并非一定具有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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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刘某与华某于2010年6月9日签订了一份设备转让(担保)合同,由刘某将其价值25万元的机械设备转让给华某,并由张某为华某提供担保。合同约定:华某应在8月31日前付清全部货款,逾期未付清,由担保人张某负责付清。
作者 谢兼明
出处 《乡镇论坛》 2011年第1期36-3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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